供租赁用的车辆应安装远程定位监控。同时,汽车租赁方不得提供代驾服务,发生运行故障或安全事故,要及时提供救援。如出现严重服务质量问题,将影响租赁方下一年度的新增车辆指标。市政府法制办昨天(25日)就《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1月8日。
办法明确,汽车租赁是指汽车租赁方按照合同约定,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本市将建立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对行业实施信息化管理,并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办法规定,汽车租赁方不得提供代驾服务,对发生运行故障或安全事故的租赁车辆,要及时提供救援服务。另外,要建立并实施经营服务、车辆维护、安全生产、治安保卫等制度;在经营场所公示经营项目、收费标准、租车流程、保险救援、服务监督等事项;对承租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核对并录入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有保密责任。发现利用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要及时举报。
汽车租赁小客车新增车辆同样接受指标额度管理。新增指标配置,依据上一年度企业安全管理、经营服务、质量信誉、经营效益等考核评价结果确定。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汽车租赁行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向社会公示年度考核结果,并作为新增车辆指标配置的依据。当汽车租赁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情节严重的服务质量事故;对治安案件的发生负有较大责任;综合考核成绩未达标准时,均视为考核不合格。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不得参与车辆配置,并暂缓办理其车辆更新手续。办法要求,运输管理机构还要建立汽车租赁服务质量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通信地址。
汽车租赁方应为车辆依法办理保险,并安装远程定位
。同时,保证车辆为其所有,行驶牌证齐全有效;已按规定进行维护和检测,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外观内饰完好整洁,随车物件配备齐全。提供不安全车辆,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处以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