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也有监控了!新住宅电梯须配监控系统

2015-02-02 10:01:23   点击:
  未来南京电梯将被分为五类分类管理,新安装的住宅电梯必须配置安全运行 并联网;江苏将进一步健全市场机制对于科技创新的推动作用,并从

  未来南京电梯将被分为五类分类管理,新安装的住宅电梯必须配置安全运行 并联网;江苏将进一步健全市场机制对于科技创新的推动作用,并从制度上严防“伪创新”。记者了解到,在日前召开的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上,一批与民生和社会紧密联系的法规和条例,被提交审议。


  新装电梯需联网监控


  业主大会可代领维修资金


  昨天,备受瞩目的《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也被提交审查批准。场上专家和代表热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电梯安全管理、监管体系以及管理责任上。按照条例要求,电梯生产单位、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从业必须依法取得许可,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电梯采购应当实行招投标制度,通过招标的方式采购电梯。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之前,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条例同时将使用中的电梯划分为包括自行管理、共有产权等在内五类,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新安装的住宅电梯应当配置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并联网。已经使用的电梯,需在重大维修或是改造时加装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并联网。电梯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的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从物业共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专项资金中列支。无专项维修资金或是资金不足的,所需费用筹集和使用方法由市政府制定。其中还提到,业主大会可制定管理规约,代为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条例同时要求,南京的在用电梯必须实行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制度,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检验周期不得推迟。检验合格的电梯可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检验期的电梯不得使用。


  行业协会界定范围扩大


  政府可设专项扶持资金


  近些年,随着江苏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上各类行业协会不断涌现,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行业协会自律以及政府与企业的良性互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此同时,行业协会也存在着概念不明、管理不够规范等不足。此次提交审议的《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草案修改稿)》,针对这些问题分别给出了建议解决方案。


  首先是将行业协会的范围作了重新界定,在原来的同业组织的基础上,新增了具备相似属性的行业商会、同业公会以及个人。在管理部门上,将原草案修改稿中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到“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此外,在对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的要求上,原草案修改稿要求必须“无犯罪记录”,在对会长(理事长)的要求上,要求任期不得超过两届以及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岁。对于这些限制,提交审议稿认为只需满足行业协会章程规范即可,不再作硬性要求。


  原草案中针对“在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的表述,提交审议稿认为太过宽泛,应该将此修改为“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职务,确需兼任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同时建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科技成果奖励不设上限


  考评严防弄虚作假


  昨天,会议还对《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和修改意见。为了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创新机制,积极开展创新研究,原修订草案规定:省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项目所形成的职务成果,以技术转让、股权投入等方式实施转化,“可以将转让取得净收入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七十”用于一次性奖励。对此,相关部门审议认为,成果奖励的规定适用范围太窄,应该扩大适用到本省范围内的所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同时删除了“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七十”的上限规定。


  针对原先条例,审议同时对“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活动”的内涵作了明确,界定为“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科学普及以及相关的服务和管理互动。”同时针对专家在评审、鉴定等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责任设定。要求专家应当“遵守规定,公正评审、客观评价,保守秘密”,防止“伪创新”、“跟风炒作”等学术不正行为,确保科学的严谨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