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不力、运营失当,几乎在每次校车安全事故中都有体现,孩子的鲜血在不断拷问校车的安全制度。“我要求法制办在一个月内制定出《校车安全条例》。”温家宝总理11月27日在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表示,要让校车成为学生安全的流动校舍。(据11月28日《京华时报》报道)
不得不说,“在一个月内制定出《校车安全条例》”,是对近期频发的校车安全事故最好方式的反省,更足见高层对校车安全的足够重视。尽管时间有些短促,但正如报道中北京市政协委员刘子华说的那样,“立法要快,才能尽快有法可依”,短时间内考虑不周“法律可针对新问题及时修订”。有必要给出的善意提醒是,愈是时间段、任务重,愈应该将严谨、细致等准则一以贯之。
避繁就简地说,用立法的方式保障校车安全,让“校车成为学生安全的流动校舍”,笔者觉得有两个层面的问题须尤其注意。首先是资金的问题,温家宝总理强调,“校车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多方筹集”。“多方筹集”包含哪些内容呢?在吸引社会资金之外,如果《校车安全条例》确定学生家长需要支付相应费用,那么,这笔费用不应该为他们制造太大的负担。因为,如果费用太高,家长们很可能会“用脚投票”,从而损害校车制度安排的初衷。
其次是软件的问题。小方面讲,建造好坚固的校车只是第一步,如何让坚固的校车安全地把孩子们接送,需要建立起严谨、细致的管理制度。校车常态的安全保养、校车司机的岗前培训、行进途中的安全规则等自不必说,在不少城市为解堵焦头烂额的情况下,如何在交通系统中为校车开辟出“特权”,让校车在繁忙的交通系统中享受信号灯、路权等方面的优先,亦是相关部门应该审慎考虑的问题。
大方面讲,校车的常态运营管理,毕竟涉及多个部门,考验着各个部门之间协调沟通的流畅程度。比如,北京师范大学袁桂林教授便建议国务院制定《校车责任管理和运营条例》,将校车视作学校后勤保障系统的子部分,赋予教育部在校车管理上明确的事权,是责任主体;同时,赋予教育部协调权,使其有权协调相关政府部门,比如运营公司、公安部门等。延伸这样的观点就是,在《校车安全条例》中开辟专门的章节,强调各个职能部门在校车责任管理和运营方面应该肩负的责任,并明晰具体的惩戒细则,亦大有必要。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针对“目前出现重大死伤的校车事故往往多发生在农村或经济不发达地区”的现状,《校车安全条例》如何在制度设计之初,便重点关注农村地区校车资金筹措、管理运营中存在的积极性不高、监管乏力等问题,是大的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