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校车拟由政府专营 统一调度学生乘车

2015-02-02 10:04:27   点击:
  国务院昨天公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赋予了"校车"含义,即依照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

  国务院昨天公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赋予了"校车"含义,即依照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也就是说,幼儿园和高中及以上,不在其内。


  根据这一定义,我市的校车数量将大为缩减。以思明区为例,该辖区的校车主要集中在民办校,其中又以民办幼儿园居多。当然,在谈校车管理之前,条例首先提出的是"提倡就近入学,发展公共交通,保障农村需求".


  事实上,为了规范管理校车,我市教育部门在稍早就提出把校车工程纳入校安工程予以保障,成立国有校车专营公司。值得一提的是,这是写入《厦门市"十二五"教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决定。


  尽管具体的运作方式尚未透露,但一些有识之士已对其进行了个人解读:在全市成立独立的或公交公司管辖的校车专营服务公司,由政府出资购买专用校车,统一管理,享受政府补贴,对学生乘车进行统一配置、安排和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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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领校车使用许可最长11个工作日


  运输等企业可提供校车服务,学校也可配备校车,前提是取得许可,这是条例明确规定的。那么,如何申请校车使用许可?


  结合本市情况,记者了解到,申领校车使用许可应先向各区教育局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如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等。


  各区教育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这两个部门则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各区教育局应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思明强制校车加装 还具备超载超速报警、疲劳驾驶提醒等功能。今后教育主管部门可通过网络随时监测校车内的学生情况,一旦发现超载,将通知交通部门进行处罚。


  新规亮点


  ●载有学生的校车享有路上"优先权",遇交通拥堵时可优先通行,并且可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校车驾驶人应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高中学生上下学不纳入校车服务范围,幼儿入园也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