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视频禁传法规引争论,涉公共利益须公开

2015-02-02 10:10:28   点击:
  近日,网传部分省市出台地方性法规明确禁看、禁传监控视频,引起广泛关注,是保护隐私还是拒绝监督的讨论不断升温。就此问题,记者采访

  近日,网传部分省市出台地方性法规明确禁看、禁传监控视频,引起广泛关注,是保护隐私还是拒绝监督的讨论不断升温。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出台政策的部门及法律专家。


  禁看并非妨碍监督


  查看监控视频需要明确流程,防止侵犯公民隐私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的《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10月1日起,个人或单位擅自传播公共场所监控视频将被罚款。消息一出,立马遭遇网友的质疑,认为这是妨碍监督之举。


  据记者查询,禁看、禁传视频并非河南独创,北京、广东、辽宁等不少地方都有相关规定。比如,《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与图像信息监看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监看场所。留存的图像信息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复制、提供、传播。


  "《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处一位负责同志表示,"《条例》不是监督官员的法规,所以没有对官员的隐私保护和公众监督作出规定。"


  该负责同志指出,《条例》规定一些单位和一些公共场所应当安装视频 系统,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示,提醒公民规范言行,避免隐私泄露。


  王旭指出,要合理规范使用还必须明确安装监控的主体、要求申报安装理由,同时明确监管监控设备的责任人,保障被监控人的权利。"有权获取信息不等于有权公布信息。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将监控信息予以社会公开,谁来公开,公开的程序是什么,尤其是是否要对被监控人予以事前告知并说明理由,允许其陈述、申辩、反对公开,这些都缺乏制度设计,容易造成侵权。"王旭说。


  刘万福认为,法规应从设置场所、图像保管方式、图像使用规则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制定完整科学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