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次全国新闻记者证换发工作,除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新闻机构外,统一通过中国记者网(<
>)“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以下简称“网络系统”)进行。
2.全国新闻记者证申请、审核、注销和发放等工作程序须通过中国记者网加密终端进行数据传输。加密终端认证证书到期不能使用的须通过中国记者网自主更新。
3.换发新闻记者证须由新闻机构统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领取新闻记者证登记表》、《领取新闻记者证人员情况表》(以下简称“两表”,电子版可在中国记者网下载),每个申领人的保密承诺书、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身份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新闻采编从业资格培训合格证》、《全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或《播音员主持人证》中的任一种)和劳动合同的复印件(以下简称“个人文件”)等。以上材料须齐全准确,否则不予换发新闻记者证。
4.中央新闻机构审核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后,分别填写“两表”,经主管单位同意后,将“两表”以及“个人文件”等书面材料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报。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等中央广电新闻机构填写、审核所属新闻采编人员“两表”,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人事司核准后,将“两表”以及“个人文件”等书面材料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报刊司申报。
中央新闻机构记者站申领新闻记者证,由中央新闻机构审核所属记者站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后,分别填写“两表”,经主管单位同意后,将“两表”以及“个人文件”等书面材料报记者站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同意后,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领新闻记者证。
5.地方新闻机构审核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后,分别填写“两表”,经主管单位同意后,将“两表”以及“个人文件”等书面材料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申报并申领新闻记者证。地(市、州、盟)设有独立建制新闻出版广电局的,所属新闻机构须将书面申报材料报地(市、州、盟)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同意后,向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申领新闻记者证。
6.新闻机构报送书面申报材料前,须通过加密终端先注销本新闻机构所有新闻记者证,再按程序重新申领,要在“网络系统”中认真核对、填写申领人相关信息(首次申领的须逐项填写完整信息,非首次申领的须输入申领人身份证号后认真核对并补充填写信息),同时提交申领人相片电子版(像素(90~137)*(120~170),宽度和高度比例为3∶4,JPG格式,大小100K以内,1寸免冠正面彩色白底证件照,与新闻记者证上粘贴的相片一致),确认申领人信息准确无误后,按要求提交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审核。
7.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确定发证记者名单、数量并分类发放。中央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打印并发放;地方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由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统一打印并发放。新闻记者证统一编号由中国记者网“网络系统”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确定的编号规则自动统一编制。
8.各新闻机构领取新闻记者证后,须在新闻记者证相片位置粘贴记者相片(1寸免冠正面彩色白底证件照)后,加盖本新闻机构钢印(公章)。
9.新闻记者证换发及解释工作,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报刊司负责,受理及咨询热线:010-83138953,83138277;中国记者网的日常维护、技术支持和咨询工作由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热线:010-83138629,83138630。办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报刊司新闻记者证核发办公室,邮编:10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