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中小学校将全部装上“电子眼”;上学、放学高峰期有交警“护航”……昨日,《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获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全市百万中小学生及家长再添“安全感”。
该条例共6章51条,对学校周边安全、校园和校外活动安全、安全教育和事故处置等均做了明确规定,教育、公安、卫生、食监等多部门将联手为中小学生筑起“安全岛”。
条例要求,公安机关应在学校门口安装安全视频设施,并实施联网监控;学校应在校内安装安全视频设施,有条件的,与公安机关实施联网监控。对于在交通事故易发路段或交通繁忙路段的学校,交管部门应在上学和放学时段安排警力。
在教室、走道、楼梯口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应急照明装置等防护措施;在容易发生拥挤的通道和时段,学校应安排专人引导。
当地震等突发事件来临时,学校应当立即组织学生避险自救,教职员工应当优先救护学生。
对于备受争议的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认定与处理,条例予以明确,不再“由教育部门说了算”。根据规定,当发生严重安全事故时,应由学校所在地的区政府组织教育及其他相关部门、学校、保险机构、当事人或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成立了家长委员会的学校,家长委员会应当推选代表参加调查。
同时,条例将原草案中的“参加校方责任险”,扩大为“学校应为学生办理人身伤害保险”,所需经费纳入教育经费预算予以保障。这意味着,今后只要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不管属不属于校方责任,都有望通过保险获得赔偿。
此外,市、区政府还将设立学生人身损害赔偿事故专项资金,且专项资金不得向学生筹集。
该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