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拟法监管电梯安全 公共场所安装监控

2015-02-02 09:59:39   点击:
  昨天,国内首部电梯安全立法《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征集市民意见。条例共分九章66条,涉及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管理等部


  外地做法


  北京:使用超过15年强制报废


  国家对电梯没有强制报废的规定。北京出台规定,北京市建筑物仅设一部电梯、使用时间达到15年的,属于国家明令停止生产;但运行时间仍超过15年的,设备已经过3次大修、存在严重缺陷及其它无法保证安全运行基本条件的电梯,均属“报废电梯”;对已达到报废年限、但经电梯检测机构技术鉴定后确认质量可靠、可以继续使用的电梯,检测周期缩短为6个月。


  立法背景


  4年前已开始调研每年接到投诉上百起


  近期国内电梯安全事故频发,有市民认为电梯立法出台与这一背景有关。记者了解到,早在2007年南京市质监局已着手调研。2001年,南京曾针对电梯安全出台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2003年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曾对条例修改。南京在2001年出台过监督办法后,历经10年时间未修改。


  南京目前有31492部电梯,其中老旧电梯2982部,使用10年以上的住宅电梯有419部。按照每年20%的增长速度,预计到2020年南京电梯将达到10万部”。南京市质监每年接到的投诉有上百起,其中90%以上的投诉是由于电梯更新、改造、日常维保以及费用无法落实引起的。因此,南京将通过立法来对电梯的使用、维护、更新等环节予以规范。


  据了解,征集市民意见后,《条例(草案)》今年8月份一审、10月份二审,11月份报省人大审批,预计明年初即将正式施行。


  有此怪事


  本报讯无锡崇安区市民费先生最近遇到一件让其苦恼的烦心事,因为可能是拒绝交纳维修费,自家所在的高层住宅4楼电梯门口被人无缘无故地安装了一道铁门。费先生既不知道防盗门是谁装的,又没有防盗门钥匙。为此,费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自己有使用电梯的权利。


  前不久,和平常一样下班回家的费先生坐电梯来到4楼时,赫然发现电梯门口被装了一扇防盗门。费先生顿时傻眼了,以为自己按错了楼层,但定睛一看,确定是自己家没错。于是,费先生又重新走楼梯上来。“怎么平白无故冒出了一道铁门?”想着不能贸然拆除,费先生决定等几天再看。谁知,一星期过去了,楼道里的邻居都和往常一样,谁也不和他提及此事。这让费先生憋了一肚子火,于是他来到法院讨要个说法。


  在无锡崇安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庭吴爱华法官接待了费先生。面对法官,费先生大吐苦水。“我当初选择有电梯的高层小区就是为了方便老人,虽说现在我家住在4楼,但上上下下一天要跑好几趟,我有时都觉得有点累,况且我家还有七十岁的老人,让他爬楼梯这着实有点过分。”讲到此,费先生一脸愤怒,“现在我只能让我父亲尽量减少下楼的次数了。”


  然而,让法官头疼的是,尽管费先生作为原告,要求主张自己的电梯使用权,但费先生却找不到被告。“我也不知道到底是谁无缘无故给我的电梯门口安装了一个防盗门,不给我钥匙,这不是为了帮我防盗,而是不让我们一家使用电梯。”费先生说,他在小区多次询问,也没有人主动承认这“整蛊”行为。法官告诉费先生,没有被告,就无法立案,更无法为其主张“电梯权”,并希望费先生找小区的物业公司交涉一下。


  而当法官提及小区物业公司时,费先生更是一脸无奈。原来费先生所住的小区是一个老小区,买房时根本没有物业公司。为此,费先生询问法官,能否起诉卖房者即房地产公司。“电梯属于公共部位,我理应有使用权。但如果我拆了防盗门就是损坏他人财产,到时我怕别人找我赔偿损失,这样我岂不是得不偿失,我想让法院做个判决,确认我对电梯的使用权。”费先生无奈地表示。


  吴爱华法官认为,费先生所遇问题的关键是只要确定门是谁安装的。经法官提醒,费先生突然想起楼道电梯在几个月前坏过一次,当时有人称电梯年久失修找他出钱修理,楼道里的居民都出钱了,但费先生认为这是个人原因把电梯用坏了,拒绝了交维修费的要求。想到此,费先生认为肯定是小区居民所为,因自己不交维修费,他们就不让其用电梯了。


  吴法官认为,费先生没有证据证明是谁安装了此扇铁门,无确定的被告,依照法律规定,即使费先生起诉至法院也无法立案。最后,法官建议费先生在楼道里张贴告示确认铁门是谁安装的,看有没有人认领。如果没有,费先生不妨去相应的执法部门求助。此外,费先生也可保全相应的证据,发现侵权人时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