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江苏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石庄中队接到报警称,一辆大巴车撞倒一名骑三轮车的老人后逃逸;但班车司机则称,他看到一个老人被压在一辆三轮车下,于是靠边停车并下车搀扶那位老人。警方通过调阅大巴车的监控录像发现,司机说的是事实。
一方称自己是助人为乐,一方称对方是肇事者,这又是一次“善”与“恶”的碰撞!由于几年前发生在南京的“彭宇案”曾轰动全国,前不久天津又出现了惊人相似的“许云鹤案”,所以如皋的这一“肇事逃逸案”再一次引起了全国的关注。与前两案不同的是,此案因为监控录像记录了当时的经过而有了无可置疑的结论,这不禁让人松了一口气。但让人纠结的是:如果此案像前两案那样,没有足以辨别善恶的铁证,怎么办呢?
我认为,天平应该倾向于司机。也就是说,即使没有监控录像或其他有利于司机的证据,也应该采信司机的说法。
在民事诉讼中有一条一般性的原则,那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在一般的事故或纠纷中,应该都是适用的。空口无凭,如果随便说别人作了恶就能被采信,那可能满世界都是恶人。那个老人既然说司机撞了他,那么他就应该拿出相关的证据。很显然,他是不可能拿出证据的。
的确,这有可能放纵恶人,因为即使老人确实被撞了,他也可能拿不出证据。但司机“自证清白”的难度更大,因为他并没有做伤害别人的事儿一个浅显的道理是:只有“做”了什么才有可能留下证据,而“没有做”却不可能留下证据。在都无证据的情况下,如果采信被告方的说法,确实有可能纵容恶人;但如果采信原告方的说法,却有可能冤枉好人。如果必须在“纵”和“枉”之间作出选择,那就应该是“宁纵勿枉”刑事诉讼中的这一原则,也有着广泛的适用性。
裁决这样的纠纷,其实是对人性的考量。人性中既有善的一面,也有恶的一面,那么我们该不该相信“扶老携幼”等行为的发生呢?我认为,人心总是向善的。虽然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准可能有所滑坡,但我们还是应该相信,世上还是好人多。“彭宇案”、“许云鹤案”判决后,舆论一边倒地质疑法院,这也充分说明绝大多数人是“宁信善”的。
当然,这也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在相信一方“善”的时候,也就相信另一方是“恶”的。凭什么?这又有个导向的问题,即仲裁者还必须考虑社会效果,因为裁决势必影响公众的行为。“彭宇案”之后,老人摔倒而无人敢扶之类的新闻时见报端,而这种事件又在影响更多的人,这让无数善良的人们痛心疾首。
总之,在立法过程中,应该假定人都是“恶”的,即把人往坏处想,从而从各个方面加以预防;但在执法过程中,则应该假定人都是“善”的,即把人往好处想,这也是扬善的应有之义。因此,但凡发生各执一词、善恶难辨的情况,仲裁者当然还是尽力寻找相关的证据;如果实在找不到证据,那就应该持“宁信善”的态度。